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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能源政策的演变

在加拿大,真正商业意义上的石油钻井生產始於1858年,最早也是目前最大的石油公司帝国石油公司(Imperial

Oil)成立於1880年。而随著 1898年帝国石油公司被美国石油大亨洛克斐勒的标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收购以及1911年荷兰皇家壳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在加设立分公司以后,加尚未开发的油气產业就开始大部分受控於大型跨国石油集团。这些石油巨头為加油气资源的勘探、生產、提炼、运输、销售等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本和技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外资在加能源市场集中程度过高、市场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尤其是触及到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加经济和能源產业的特点以及世界能源市场的发展促使加政府的能源政策经歷了一个促进开发——加强政府管制——放鬆管制——市场导向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其中也包含了加政府欲逐步夺回对本国能源资源控制权的过程。

一、开采初期至1956年,加政府鼓励企业开发和利用油气资源,產油量大幅提高,同时开始意识到外国石油巨头控制加石油產业将对国家经济发展產生深层次影响。 早期发现的加油田规模都不大,1930年加石油年產量仅為152万桶。1947年在阿尔伯塔省Leduc地区发现较大规模油田后,刺激了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在加的扩张和併购。Leduc油田发现后的十年间,加石油產能从每年700万桶猛增到每年1.44亿桶,人均耗油量增长了三倍,石油占总体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46%。到1956年,加石油生產可以满足本国三分之二的石油需求,上世纪20年代90%的石油依靠进口的局面有所改变。

在石油產能猛增的同时,整个石油產业的80%已為外资所控。到1962年,八大国际石油公司拥有加60%的石油產量和95%的炼油能力,国际石油公司垂直型的垄断地位和行為使加本国石油企业狠难参与市场竞争。加政府和公眾担心外国绝对控制石油產业会进而控制国家经济危害国家安全,於是政府於1957年设立专门的Gordon委员会对外资控制问题进行调查。虽然调查报告建议外国在加经营石油公司中至少有20%-25%的加拿大股份、国际石油公司在加子公司採购更多的加拿大原料和设备、雇佣更多的加拿大管理人员,但由於国际石油巨头和地方政府的反对以及出於金融安全的考虑,政府并未採取任何具体措施来改变外资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唯一与外资有关的政策是1961年颁佈的关於北部地区和大西洋、太平洋近海岸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只有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或者加拿大人还有机会投资的外国控股公司才有权获得在上述地区的开采和生產许可,目的是使加本国公司在尚未开发的石油区块拥有控制权。

二、上世纪

60年代初加经济增速的短暂放缓和1973-1974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促使加政府在能源政策上採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利用国内国际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政府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更加强烈,努力增加对本国资源的控制权,设立国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以国家身份直接参与油气开发生產。

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后,加经济增速有所放缓进而影响到石油產量。阿尔伯塔省的实际產量仅為產能的40%,世界原油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美国开始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后来免除对加限制)使得加政府於1961年开始以声明的形式实施“国家石油政策” (National Oil Policy)。国家石油政策建议渥太华河以东地区(包括魁北克省和大西洋省份)的石油需求由廉价的中东和委内瑞拉进口油来供应,渥太华河以西地区由加拿大本国西部的石油供应。在当时没有直通东部地区石油管道的情况下,该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既保证东部地区拥有廉价原油,又為加拿大西部不断增长的石油提供加本国市场以及美国市场。1962年,国家石油政策有所收效,加对美出口石油增加到每天24万桶,天然气对美出口也达到7200 万加元。而国家石油政策对外资控制权并没有產生多大影响,石油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更多的加独立石油公司成為跨国公司收购的目标。当时仅存的一家加拿大综合石油公司Canadian Oil Companies也因无法从西部得到供应安大略省的原油而被Shell Canada所收购,成為国家石油政策的牺牲品,加拿大控制本国石油產业的能力又进一步下降。1963年上臺的皮尔逊自由党政府也曾考虑对外国兼併进行监控并迫使跨国公司向加公眾开放25%的股份,但其发表的產业指导意见最终遭到加投资界、商界和石油公司的反对和抵制。

直到1966年,加政府才设立能源矿產资源部,专门负责能源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管理。1967年,加政府决定与20家石油矿业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发极地石油天然气,这是加联邦政府第一次真正进入油气產业。目的是促进极地圈油气开发并保持加对最大保留地的控制权。

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原油价格从3美元涨到12美元后,基於廉价进口石油的国家石油政策自然宣告终止。加政府在1973-1980年间主要通过石油进口补贴计划(Oil Import Compensation Program)和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Board)来减缓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对於加国内市场的衝击。石油进口补贴计划通过鼓励进口比国际市场价格低的原油到加拿大来提炼以达到最终產品在加拿大製造(Made in Canada)的目的,而不是直接进口高价石油產品。这种做法对於国内大型炼油厂有好处,相当於对国内成品油实施了4.3分/加仑的保护关税。1959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局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石油天然气进出口管理、省际国际间管道建设和关税管理等。加通过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石油和成品油出口许可证来控制油价高涨时的石油出口。

加政府对於控制整个经济中外资比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於1973年设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gency,FIRA),开始对新的外资併购和石油巨头在加的多元化经营活动(如金融保险等业务)进行审核和控制,并且使加拿大有机会在石油巨头母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时有机会购回一部分加拿大子公司。目前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就是由FIRA演变而来,政府仍对2.5亿加元以上的外资併购拥有否决权。

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及上世纪70年代中期加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的增强使得加政府在外交、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开始表现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美国的依赖。1975年成立国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增加对本国油气资源的控制权是特鲁多自由党政府当时“经济国家主义化” (Economic Nationalism)思想的一部分。Petro-Canada经过不断的收购和兼併,加上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逐步发展成為目前经营传统油气领域以及油砂和海洋石油的大型综合石油公司,也成為国家调控石油產业的一个政策工具(Policy Tool)。

三、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能源计划(National Energy Program)的破產使得加政府逐步放弃对能源市场的干预,放鬆管制并转向以市场為主导的能源重组。 上世纪80年代初,加经济的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能源需求大幅增加,石油產业占经济的比重由1974年的7%增加到1980年的10%,油气供应已占总体能源需求的57%。经过两次石油危机后,石油已经成為一种对加国家安全和经济基础有重要意义的战略商品。而外资控制加能源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加最大的200个公司利润总和中,18家油气公司的利润所占比重為32%,而其中只有4家為加拿大控制公司。 為夺回对本国能源的控制权,特鲁多自由党政府於1980年开始实施国家能源计划(National Energy Program,NEP),目标是到1990年油气生產中的加拿大比重至少增加到50%;加控制大部分油气公司以及加政府增加其在油气產业的股份。这样才能既控制股权,又真正控制公司的投资决策、利润分配、採购、研发以及公司战略。在上述目标下,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来鼓励加占绝对控股,比如 Petroleum Incentives Program给予加控股公司直接贷款;取消资源耗减补助(Depletion Allowance)政策;实行新的油气收入税;给予Petro-Canada在油气开发方面25%的土地权;指示Petro-Canada收购其它外资公司等等。 NEP 的实施遭到了外国政府和石油公司的强烈反对,石油公司採取了减少对加投资预算、拒绝参与油砂项目和海上油田开发等抵制措施;而美国政府认為NEP违反了 OECD国际投资準则。真正有关NEP争论的焦点源自於加联邦和地方政府关於能源资源所有权的争执。加85%的石油生產来自於西部省份,尤其是阿尔伯塔省,宪法赋予各省份对所辖能源资源的管辖权。NEP在西部省份狠不受欢迎,被认為是联邦争夺省的资源收入,NEP的石油天然气收入税(Petroleum Gas Revenue Tax,PGRT)被认為是双重徵税机制,使阿省损失了1000亿加元的收入。阿省政府採取了停建油砂项目以及威胁切断东输油气等抵制措施。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以及世界石油价格回落的影响下,加政府被迫於1985年取消了NEP,开始逐步放鬆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并减少了对能源领域所有权的限制,转向以市场為基础的、重点在於促进油气產业繁荣的能源政策。

时至今日,加联邦政府如何参与能源市场的监管仍然是加国内政治的一个敏感问题。受NEP失败教训的影响,此后联邦政府没有出台任何有关能源所有权的政策或指导意见,怕引起染指省资源权的猜测和关註。但随著Petro-Canada逐步发展成為加五大综合石油公司之一,拥有加第四大石油储备,上游链第三大生產能力和下游链第二大炼油能力,以及加自身石油產业(勘探、开发、设备製造、研发)的发展,外资在加能源业总体比重逐渐下降,2000年外资占加油气资產的41.7%,所有权问题不再像上世纪70年代受到社会公眾和政府的关註。

四、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能源贸易被纳入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石油產业进入繁荣发展时期。同时90年代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加政府在全球的社会和环保责任增加,签署批准了东京议定书,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985 年NEP政策失败后,加政府几乎放弃了对能源领域的管制,主要由市场导向整个產业的发展,加石油出口大幅增长。而上世纪80年代加美经济的日益融和需要把能源贸易纳入自由贸易体系。最终能源贸易被写入NAFTA第六章,取消三方间的能源进出口限制、出口税和其它措施。加石油天然气对美出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到1999年加已经成為美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电力供应国,加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分别占美国需求的10%和16%。自从1989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以来,加对美石油出口增长了三倍,目前為163万桶/天;天然气对美出口增长了2.5倍,目前每年為3.9万亿立方英尺。NAFTA促使加美能源市场一体化程度加强,具体表现在NAFTA禁止加拿大向加消费者提供比向美国消费者更低的能源价格,第六章第605款还禁止加拿大减少对美能源供应,除非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加本国能源供应。

 

NAFTA能源条款在保障加石油天然气拥有美国市场準入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加对美能源供应,尤其是拥有仅次於沙特的1750亿桶的油砂储量使加在未来国际能源市场上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目前国际原油高涨以及油砂炼油技术不断成熟的情况下,油砂已成為加重要战略资源。预计到2010年约有450亿加元将投资於新油砂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张。加联邦和省级政府近年来已经把重点转移到吸引外国资本投入油砂项目,新任财长佛拉姆最近在向美国、英国商界推介加拿大投资环境时专门介绍了加油砂项目的潜力。国际石油公司在加也纷纷投资上马油砂项目,外资油气资產比重从2000年的41.7%增加到2004年的44.9%。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加政府能源市场政策还会偏向於推动油砂项目的开发和生產。

上世纪90年代加能源政策的另一个主要变化是开始关註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签署京都议定书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可替代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开发。加是世界第七大基础能源消费国,人均能耗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加能源產业占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0%。面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加自身在全球中的社会和环保责任增加。政府签署和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标是到2008-2012年间把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减少5.2%。但自从加签署京都议定书之日起,国内(主要来自西部能源业界)就有反对的声音,认為这将使加能源业失去竞争优势。目前,保守党新政府对於京都议定书态度也有所动摇,称政府正在讨论新的方法和政策来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上世纪90年代加政府开始在自然资源领域开展可持续发展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保节能非常严格的标準和规定,同时对於可替代能源的发展给予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加政府能源政策的演变经歷了上世纪60年代侧重於开发、70年代80年代初侧重於国家安全、80年代中期后侧重於市场繁荣、90年代后开始关註环保的几个阶段,而关於能源资源所有权控制权的敏感问题则贯穿於能源政策制定过程的始终,其间有外国政府和资本与加政府和企业的相互角力,也有加国内政治的相互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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