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情况
加拿大统计局2006 年5 月公布,截至2006 年4 月止,全加总劳动人口约1,753.2 万人,总就业人口为1,641.8 万人,其中全职者为1,341.3 万人,兼职者为300.5 万人;就业人口中男士为870.2 万人,女士为771.6 万人;年龄在15-24 岁的就业人口为253 万人,年龄在25 岁以上的就业人口为1,388.8 万人;就业人口中受雇人士为1,389.2 万人,自雇人士为252.6 万人。
(一)教育及人力资源
加拿大拥有优良的教育制度,教育支出占GDP的比率在七大工业国家中名列第一,年均占GDP10%以上。加拿大人中学入学比率高于美国及墨西哥,接近100%,为北美第一,而半数以上的加人皆受过高等教育,根据OECD调查,加国在数学、科学及文学方面,名列全球第五名,因而培育出优秀、具智慧且具研发实力的劳动团队,使加拿大拥有技术熟练与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工,为全球组织研发及生产团队最快速的国家。加国的知识型经济主要系建立于拥有众多高知识水平的人员及所拥有的技术能力。
(二)劳动力成本
另根据毕马威国际会计顾问管理公司(KPMG)在2004年对7国集团投资环境的报告中称加拿大是企业成本最低的国家。之后在2006年发布的“竞争选择”(Competitive Alternatives)研究报告显示,以所调查的17 种行业别的12 种产业为主,其10年平均年劳工成本为604.8万美元,其中薪资为473.6万美元,法定福利(如养老金等)为35.7万美元,雇主所提供的其它福利为95.5万美元,仍然为G7国家中最低者。加国联邦政府依据工业业别、工人年龄及职业业种等情况,另订定最低工资标准。
加拿大各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6.50加元至8.50加元不等,安大略省2007年正在讨论提高至每小时10加元的法案。目前,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大致为每小时20加元。
加拿大在全球主要工业国中具有最低的总体劳动力成本,工资水平比美国要低达24%(见下表)知识型工人的工资远低于美国;工人周转率远低于美国,意味着更低的培训、招聘和分离成本。
(三)失业率
加拿大制造业受新兴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影响,就业率大幅降低,但其他领域的就业率却大幅上升,加拿大的失业率在2005 年年底到达6.7%,降到历史的新低点,低于2004 年的7.2%。按照月比来计算,2005 年11 月的失业率是30 年来的最低点,6.4%。
加拿大各省都到达了这一历史新低点。但是,情况却不相似。在安大略省以东的各省,失业率都高于加拿大全国平均水平,安大略省以西的各省失业率都低于全加拿大投资调研报告国平均水平。阿尔伯塔省和曼尼托巴省在2005 年分别是3.9%和4.8%,是全国失业率最低的省,而不列颠哥伦布省和阿尔伯塔省的失业率下降是最快的。
2006年加拿大平均失业率继续走低在6.1%-6.4%之间,是加拿大历史上最低的时期。
(四)劳工法
基本上,劳资关系是由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制定的「劳工法」来规范,「劳工法」规范雇用条件、雇主与劳工间的关系。一般雇用及劳工事务主要系由省府管辖,惟对银行、油管、电话、电视、空运、省际运输以及捕鱼等联邦产业,则归联邦政府管辖,联邦政府并通过「加拿大劳工法」对联邦产业的雇用及劳工事务进行监控。对一般劳工可享受的基本工作条件的规定,则由省政府依据工业类别、工人年龄及职业类别等情况订定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保障人权,具体禁止在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在联邦主要的劳动相关法规为《劳动法》(The Canada Labour Code ,CLC), 各省则有各省的劳动法规,如安大略省有《安大略劳动关系法》(The 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 )魁北克省有《劳动标准法》(The Labour Standards Act ,LSA)、《魁北克劳动法》(The Quebéc Labour Code,QLC) 及《魁北克民法》(The Civil Code of Québec )等。
依照联邦政府及若干省政府的规定,除劳动者犯重大过错外,雇主若停止雇用劳工,必须于事前予以书面预告,至于应在几星期前预告,一般系按管区政府的规定及劳动者服务期间的长短订定之。对于服务期间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雇主尚须支付资遣费。另因工厂关闭而须遣散员工时,依各省规定不同,尚须支付额外费用。另禁止在就业方面对性别、宗教、年龄、种族等方面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男女应同工同酬。工人可拒绝危险工作。有关方面须实施各种员工福利计划,例如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工人赔偿金制度、养老年金计划等。
劳动契约是雇主和雇员之间根据加拿大就业法律所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所以,欲明确界定劳动条件的雇主,应该以书面方式订定出员工的劳动契约。倘使受雇人未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契约或书面合同,之后关于各项劳动时间或权利义务的纠纷,均将由法院裁定。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经常以自由心证方式决定当事人适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若无书面契约时,劳资双方遇讼时,均有一定程度的风险。
集体议价权受立法保障,劳方可透过工会进行集体劳动契约的交涉,工业争执的决议,不公平的劳动常规的禁止和罢工权利或停工。倘使企业更换企业主时,另有相关法规保障劳工权利不会因企业所有人变更而受损。加国联邦的产业关系协议会(Canada Industrial Relations Board)和省级的产业关系协议会均对判例法相当熟稔,因此处理类似事件时,多会依据问题遴选适当的争端解决处理人员加以审理。
加国各省雇用法不尽相同,在工资、工作时间、超时工资、假期(休假、例假、产假、家庭照顾假)、解雇、同工同酬、退休、保险、劳动环境及工业安全等雇用条件上,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制定各自的最低标准,由于标准与规定因省而异,跨省公司必须确保在各省均符合当地规定。
工会是加拿大劳动者保护权益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分量极重,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对投资者来说极为重要,部分投资者在加拿大失败的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劳资关系,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在加拿大雇人和解聘人,以及处理与工人和工会的关系,与在中国大陆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金融环境(外汇与银行)
加拿大的财政制度十分健全,为七大工业国家中财政管理最好的国家,近年来亦持续享有财政盈余。加拿大联邦政府预算已连续10年盈余,债务持续下降。
2005年5月黄金储备约合4,500万美元。联邦外汇储备总额为350.34亿美元。2005年,联邦债务总额约4,398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38%。加新政府承诺在2013/14财年将债务水平从目前占GDP的38%降至25%。
加拿大金融制度系以加拿大银行Bank of Canada(中央银行)为核心,并由商业银行、信贷银行、非银行信托公司、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基金、证券公司、融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其中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劵公司为4大金融支柱,不但具竞争性,且稳定性亦高,而加拿大银行的信用价值(creditworthiness)亦名列七大工业国家之首。
加国金融服务业对加国的整体经济具有实质的贡献,加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受雇于金融业,金融服务业中又以银行为主,占金融服务业总资产的一半以上;而银行业又由占其总资产92%的6大商业银行所控制,此6大银行分别为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Canada,RBC)、加拿大道明信托银行(TD Canada Trust)、加拿大帝国银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丰业银行(Bank of Nova Scotia) 、蒙特利尔银行(BankofMontreal) 、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基本上,银行由联邦政府管辖,而信贷联盟(credit unions) 、证券公司(securities dealers)和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则由省府规范,另保险、信托和租赁业务则由联邦及省共同规范管辖。
加拿大银行(Bank of Canada)是加拿大国家中央银行,对维持加国总体经济发挥极大的的稳定作用,加拿大银行主要系经由监控银行同业间的隔夜拆款利率,来实施货币政策,控制纸币与硬币的供应以及货币量的总供给,经由买卖加元来维持加元的稳定性并监控外汇市场,惟与其它国家中央银行不同之处则为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监督与管理的权力(由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管理局负责),且不提供票据支票的清算服务,而系由散布全国各地的清算中心,负责确认辖区内每家银行分行每天结算的帐款总额,再传送至Bank of Canada。另加国自1951年起即废除外汇管制。
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与省两种,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监管重心为相关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宗旨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省级监管项目则为省级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重点为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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